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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航空公司外送学生飞行训练的要求 AC-141-FS-2013-01R2

时间:2014-12-17 11:57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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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学生数量超过容量限制;
(2)  因学校原因未及时办理学生签证,致使学生非法滞留;
(3)  飞行训练中发生事故,所在国国家当局确定为学校责任事故;
(4)  未为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5)  出现事故或事故征候,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飞行标准司;
(6)  当出现本条4.6款所列的变更状况时,未按规定报告飞行标准司并获得批准。
4.2英语评估的要求境外学校对拟接收的学生英语水平应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和测试筛选,确保学生具备进入训练的语言能力。
4.3信息通报的要求境外学校应定期向航空公司报告学生训练情况,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终止学生训练前应当与航空公司协商决定。在训练中国学生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事故征候以上不安全事件都应当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如果出现人员伤亡事件,24小时通报飞行标准司,并随后提交所在国事故调查主管部门的最终报告。
4.4训练记录的要求境外学校应为每个中国学生建立完整的训练记录,并保存该记录至少5年。当学生毕业或终止训练回国时,应向外送单位提交完整的训练记录副本,如果是电子记录,则可以提供一份可验证的电子记录副本。当中国学生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每一个训练阶段时,应由带飞教员或检查员在学生飞行经历记录本上为该学生所接受的训练签字证明。
4.5完成训练的要求除训练过程中终止训练的学生外,所有外送学生在境外学校应完成经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课程和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如适用),通过了所在国民航当局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如适用),取得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带有飞机仪表等级和带有ICAO英语通信能力4级(含)以上等级签注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境外学校应向中国学生提供表明该学生已完成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课程的结业证书和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结业证书(如适用)。
4.6变更的审批要求
(1) 所有权变更对于仅所有权发生变更而学校设施、人员和训练课程方面没有任何变化的境外学校,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天之内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书面申请更改,同时附上详细说明,飞行标准司将视情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查。
(2)  主运行基地或辅助运行基地变更境外学校拟变更主运行基地或者增加辅助运行基地,应当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书面申请变更,飞行标准司将视情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训练中国学生。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电子版本的其他资料各一份,包括:
(a)  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文件;
(b)  有关基地设施的情况报告,包括基地的所有权情况、训练保障情况、飞机和训练装置的清单、主任或助理主任飞行教员简历等。
(3)  主任飞行教员变更
(a) 境外学校更换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仪表等级课程主任飞行教员后60 天之内,应当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 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同时还应提供教员简历和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书或认可函(如适用)。
(b)  境外学校更换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主任飞行教员后30天之内,应当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同时还应提供证明新的主任教员满足咨询通告《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要求》(AC-141-02)有关经历要求的简历。
(4)  容量限制变更
境外学校在申请增加训练容量时应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 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同时提交下述资料:
(a)  过去12个月内中国学生训练进度报告;
(b)  学校增加容量的可行性报告;
(c)  本通告附件二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飞行标准司将审查所递交的材料,并征求与该学校合作的所有航空公司对其训练大纲执行、训练质量和训练进度等情况的反馈意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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