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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航空公司外送学生飞行训练的要求 AC-141-FS-2013-01R2

时间:2014-12-17 11:57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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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训练大纲变更
境外学校必须提前向飞行标准司报送新的训练大纲,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外送单位的职责要求
1、推荐新申请境外学校的要求
1.1 资格要求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航空公司,方可向飞行标准司递交与境外学校合作的培训意向书,推荐该境外学校申请获取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认可证书:
(1)  最近连续三年实施外送学生培训,每年至少外送学生80名以上,具有丰富的外送培训管理经验和较大的外送需求;或者每年至少外送学生40名以上,境外学校已经由该航空公司控股(51%或以上)且仅为该航空公司培训外送学生。
(2)  已派专业人员对拟推荐的境外学校进行了现场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训练质量和安全水平、训练资格和训练能力等情况,并提交详细的考察报告。对照本咨询通告的规定,确定该学校已符合局方要求的条件,并且派专业人员帮助指导境外学校,制定出符合咨询通告《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AC-121-36)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要求》(AC-141-02) 要求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课程和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如适用)的训练大纲。
(3)  经过全面评估和慎重考虑,确认能够在新的境外学校取得认可证书前24个日历月内,每12个日历月至少外送该航校30名学生。
1.2责任落实要求外送单位在推荐新的境外学校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培训需求、当前国内外经批准航校的培训能力以及拟推荐境外学校的教学能力和国际影响力,要确保所推荐的境外学校具有优异的教学质量和优秀的教学管理。对于符合推荐资格的航空公司,每次只能推荐一个境外学校,且在该学校获取认可证书之前,不得再次推荐其他境外学校。
除非由于境外学校的特殊原因外,航空公司应在其所推荐的境外学校取得认可证书前的24个日历月内,每12个日历月至少外送该航校30名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此项要求的航空公司,应向飞行标准司递交说明报告, 对于无故不落实的,飞行标准司将不为该航空公司所推荐的境外航校颁发认可证书。
2、境外培训实施管理的要求
2.1学生注册的要求外送单位应在“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上对外送学生进行注册,并及时更新网上学生登记数据和学生状态,局方不受理书面注册:
(1)根据境外学校认可证书上给出的容量限制,系统中各学校分别设定可注册的最大学生数量。考虑到新学生注册和已在校学生毕业离校过渡期间等因素,系统自动限制注册学生数量最多不得超过限制容量的10%。
(2)外送学生注册时间限制为出国日期前一月到该日期后一月之间的60天。学生注册分三种状态:送出、停学和毕业,停学和毕业不在系统控制的学校容量限制范围内。
(3)外送单位不得给非本单位学生进行注册。
2.2管理责任要求航空公司是外送学生训练管理和训练质量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为确保外送学生的培训质量和训练安全,航空公司在学生训练过程中,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与境外学校签订外送训练合同时,应当明确为每位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2)建立科学合理的筛选淘汰制度,防止不合格人员进入运输航空公司;
(3)制定年度外送学生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落实,确保培训合同得到落实、训练大纲严格执行、训练管理落实到位。当学生完成训练回国时,应由飞管部门保管其完整训练记录副本,至少保存五年。
(4) 建立畅通的沟通反馈机制,不仅能够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帮助学生解决生活、训练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而且能够及时发现境外学校在合同履行、遵守规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 建立必要的应急反应机制,应针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境外学校无法提供训练等突发事件制定必要的预案,确保学生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帮助。
3、理论培训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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