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8 13:49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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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4-06R3 咨询通告 下发日期:2014年9月15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万向东 型别教员等级 1.目的和依据 2014年9月1日实施的CCAR-61部R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J章中,在修订原规章H章的部分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实施型别等级教学的型别教员的相关要求。在我国实际运行中,除了负责实施增加型别等级训练的型别教员外,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航空公司中,还有仅帮助驾驶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航线飞行教员,为了便于管理,本咨询通告将这两类飞行教员统称为型别教员。 为了规范实施型别等级训练的型别教员及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航线飞行教员的管理,根据CCAR-61部、CCAR-121部、CCAR-135部和CCAR-91部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申请型别教员等级或申请更新型别教员等级的驾驶员。 3.型别教员的分类 3.1 航线飞行教员(a类) 航线飞行教员仅适用于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是指能帮助驾驶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飞行教员。该等级的执照持有人可以在航线飞行中帮助驾驶员建立运行经历,但不能进行模拟机和本场训练中的教学,其教员等级上应增加签注“限于航线运行”。 3.2模拟机飞行教员(b类) 模拟机飞行教员是指在模拟机上实施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该类教员可以行使航线飞行教员的权利。其教员等级上增加签注 “限于航线运行和模拟机训练”;按照其他规章运行的此类飞行教员的教员等级上增加签注“仅限飞行模拟机”。 3.3航空器飞行教员(c类) 航空器飞行教员是指在航空器上实施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该类飞行教员可以行使航线、模拟机飞行教员的权利;按照其他规章运行的该类飞行教员可以在航空器上实施型别等级训练,经补充训练后,也可以在模拟机上实施型别等级训练。 4. 型别教员的申请、培训和相关要求 4.1型别教员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需要向局方进行推荐,并负责对申请人的进入条件进行审核。 4.2型别教员训练大纲应当依据本咨询通告附件一“型别教员最低训练要求”制定,经局方批准后实施。申请人训练结束后,经实践考试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型别教员等级。 原负责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飞行教员评估的评估小组,在本咨询通告下发至2015年8月1日,可以继续行使相应职责,在此期间不再增加新的评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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