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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别教员等级 AC-61-FS-2014-06R3

时间:2014-12-18 13:49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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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教员
1小时本场或模拟本场(高级模拟机)
5.1.2.1允许符合转教员条件的机长直接转b类或c类教员。跨类申请时,训练时间累加计算。
5.1.2.2 如果原教员等级持有人没有完成5.1.1款要求的b类或c类教员训练,其培训需按5.1.1款相应要求进行。
5.1.2.3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航空公司引进新机型等,经局方批准,转教员的进入条件可以低于上表中的条件,但至少应当在该机型上满足运行规章规定的运行经历后飞行8次起落。
5.1.2.4驾驶员由组类Ⅰ飞机改装组类Ⅱ飞机后,在新的组类飞机上申请飞行教员等级按5.1.1所列表格中要求的内容进行训练。
5.2 非CCAR-121部型别教员申请人经历和训练要求:
5.2.1 初次申请型别教员等级和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的飞行经历,应至少满足CCAR-61部第61.203条(d)款(8)项的相应经历要求。
5.2.2 初次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应按照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地面理论培训和飞行训练,其中:
地面理论培训至少应包括本咨询通告附件一要求的40小时基础理论课程内容,以及8小时所申请航空器型别理论课程。对于申请b类型别教员的申请人,还应进行4小时模拟机面板操纵课程。
b类教员,飞行训练至少10小时,包括本咨询通告附件一中“在座飞行训练”部分的全部训练内容和“飞行模拟机操作”部分的全部训练内容;c类教员,飞行训练至少10小时,包括至少6小时在航空器上完成本咨询通告附件一中“在座飞行训练”部分的全部训练内容,并在航空器或模拟机上完成“飞行模拟机操作”部分的全部训练内容。
5.2.3 对于拟在型别教员等级上增加新的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地面理论培训无需接受40小时基础理论课程培训,飞行训练应根据所申请的b类或c类教员等级分别在模拟机或航空器上增加至少6小时本咨询通告附件一中“在座飞行训练”部分的科目训练内容。
5.2.4 对于拟为按照CCAR-121部规章运行的人员实施教学的CCAR-142部飞行训练中心的飞行教员,应满足5.1款的相关要求。
5.2.5 对于在航空器上实施型别等级训练的c类教员,如需在模拟机上实施训练,应增加4小时模拟机面板课程,该课程无需局方审核批准。
6. 型别教员等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6.1型别教员等级的有效期为36个日历月,原飞行教员执照的有效期仍为24个日历月。型别教员等级持有人应当按照CCAR-61部第61.217条的要求进行更新。对于原有型别教员等级过期拟重新办理的,应当按照CCAR-61部第61.219条的相关要求重新获得教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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