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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别教员等级 AC-61-FS-2014-06R3

时间:2014-12-18 13:49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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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对于仍持有原a类、b类或c类飞行教员等级的人员,在2015年8月1日(含)前,可以按照原办法更新,更新后的型别教员等级应按第6.1款的要求进行下一次更新或重新办理。
7.对于不持有b类教员等级,仅担任模拟机教员人员的管理
7.1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7.1.1申请人应持有或曾经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不要求其熟练检查的有效性。
对于在境内CCAR-142部飞行训练中心从事模拟机教学的外籍申请人,应提交国际民航组织(ICAO)成员国颁发并经确认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行经历、教学记录等材料,由所在训练中心推荐。
7.1.2申请人应在所申请型别航空器上,或者与所申请型别相关的已获得交叉机组资格(CCQ)训练大纲批准的型别飞机上具有至少100小时机长经历时间,对于拟对按照CCAR-121部运行人员实施教学的,在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担任机长的总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
7.1.3无需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7.2申请人的训练要求
此类申请人的训练和相应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的训练要求相同,训练应按照本咨询通告中模拟机飞行教员(b类教员)的要求进行。
7.3 申请程序
此类申请人的申请程序按照b类教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7.4批准方法
申请材料上报地区管理局后,经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审核后以批准函的形式批准,批准函的有效期为一年,批准函的样式见附件二。
7.5对于在境外CCAR-142部飞行训练中心从事模拟机教学的教员,由训练中心主任监察员按照等效性原则以CCAR-142部运行规范的形式予以批准。
8.施行和废止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16日下发的《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AC-61-FS-006R2)同时废止。
飞行标准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一:型别教员最低训练要求
说  明
本要求所包含的内容:基础理论课程阶段和飞行教学实践阶段。依据本要求制定的训练大纲应被设计为能在理论知识教学、飞行教学和模拟飞行教学方面给予申请人足够的训练,以使申请人能按照本最低训练要求为驾驶员提供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以及行使相应运行规章赋予飞行教员的权利。
实施程序:基础理论课程阶段和飞行教学实践阶段的训练须由经局方批准的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实施。其中基础理论课程阶段和飞行教学实践阶段的训练时间不应低于最低训练要求中的最少时间。完成基础理论课程阶段并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方可进入飞行教学实践阶段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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