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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航空公司外送学生飞行训练的要求 AC-141-FS-2013-01R2

时间:2014-12-17 11:57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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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学校近三年飞行安全记录及近二年各机型年度飞行时间;
(6)  本通告附件一要求的所有信息。
2.3飞行标准司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经过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该学校的申请,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对于受理申请的,成立审查小组,对境外学校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文件初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审查。
2.4现场审查主要审查学校业务办公室和运行基地、训练的组织和管理、训练设施和设备、训练教材和训练记录等。
2.5审查小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提交审查报告。飞行标准司将依据审查小组的意见做出是否同意提出申请的航空公司外送学生至该境外学校训练的决定,并以临时认可(明传电报)的形式告知航空公司,有效期24个月,在此期间,其他航空公司不得外送学生到此学校训练。
2.6待24个日历月到期时,飞行标准司将根据本条3款“更新审定程序”的要求对该境外航校进行审定,并依据审定结果做出是否颁发境外学校认可证书的决定。境外学校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认可证书载明如下信息:
(1)  使用的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如适用);
(2)  经批准的所有训练课程名称和负责课程的主任飞行教员姓名
(3)  完成所有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后可申请中国驾驶员执照相应的执照和等级;
(4)  容量限制;
(5)  初始颁发日期、重新颁发日期、到期日期。
2.7对于在现场审查后六个月内,因整改不到位等自身原因而未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认可证书的境外学校,审查小组应中止审定程序,飞行标准司将不再受理该境外学校的申请。
3、更新审定程序
3.1境外学校应在认可证书或临时认可有效期到期之前3个月, 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申请更新认可证书,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电子版本的其他资料各一份,包括:
(1)  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等效证书;
(2)  自上次现场审定以来上二年内安全记录及各机型年度飞行时间、飞行事故报告;
(3)  本通告附件二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3.2飞行标准司在接到更新申请后,应成立复审小组,进行文件审查和实施复审现场审定。在完成所有工作后,复审小组应向飞行标司递交复审报告,飞行标准司将依据复审小组意见做出是否更新其境外学校认可证书的决定。
3.3境外学校在两年之内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飞行标准司将责令其立刻停止招收新的学生,认可证书到期时,将不再受理或批准其更新申请:
(1)  理论训练或飞行训练发生弄虚作假;
(2)  不按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
(3)  不按照要求保存学生训练记录或不向航空公司提供训练记录副本;
(4)  未得到批准,擅自开设训练基地实施训练;
(5)  具有无法满足中国民航局相关政策要求而严重影响训练质量和安全的其他原因。
4、管理要求
4.1容量限制的要求
境外学校首次批准的最大训练容量为30名,在其按照经批准的课程至少培训10名中国学生取得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后,方可申请增加训练容量,增加额度最多30名。 此后,每6个月可以再次申请增加最多30名的训练容量,对于只有一个经中国民航局批准的训练基地的境外学校,训练容量最多为200名,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中国民航局批准的训练基地的境外学校,训练容量最多为360人,同时境外学校中国学生的训练容量不得超过该校最大训练容量的70%,学校最大训练容量 应参 照咨 询通 告 《 进入 副驾 驶训 练人 员的 资格 要求 》
(AC-121-36)确定。 境外学校在实施中国学生训练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飞行标准司将视情降低其容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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