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2 14: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7.3 机场用于起飞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该机场可用着陆方向着陆的最低标准,除非选择了适用的起飞备降机场。 7.4 目视参考 确定起飞标准时,应能够确保在不利的情况下中断起飞或者关键发动机失效而继续起飞时,具有足够的目视参考以控制飞机。 7.5 对于多发飞机,如果飞机在起飞中任何一点关键发动机失效后能够停住,或者能够以要求的越障余度继续起飞至高于机场450米(1500英尺),则起飞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表1的值;如无RVR测报,则可使用的VIS最低标准为800米。 表1 起飞的最小RVR 设施 RVR(米) 无灯(仅昼间) 500 跑道边灯和中心线 400 跑道边灯和中线灯 200/250 跑道边灯和中线灯以及多个RVR信息 150/200 注①:接地区的RVR为控制RVR,该值也可由驾驶员目测估算。 注②:对于夜间运行,至少要求有跑道边灯和跑道末端灯。 注③:D类飞机采用较高值。 注④:除注1说明的情况外,必须获得所有相关RVR报告值,并达到规定要求。 i) B、C类飞机必须有接地区和中间点两个位置的跑道视程(RVR)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