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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承接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咨询通告翻译任务

时间:2013-03-12 14: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7)仪表进近程序中的超障高度/高;
(8)确定气象条件和报告气象条件的方法;
(9)在最后进近航段的飞行技术。
注:在非精密进近不使用CDFA时,运营人的最低标准一般应在局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上,对于A、B类飞机,RVR/VIS至少增加200米,对于C、D类飞机,RVR/VIS至少增加400米。
13.3 当跑道起飞方向的RVR或VIS低于规定的起飞最低标准时,机组不得开始起飞。
13.4 如果多发飞机在一发失效后需要返场着陆,则起飞最低标准至少等于着陆最低标准。
13.5 如果报告的RVR或VIS低于程序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 在飞越FAF或等效点之前,机组不得继续进近;如果在飞越FAF或等效点之后,机组则可以继续进近至决断高度/高(DA/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 
13.6 飞机到达DA/H,或者在非精密进近到达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后至复飞点前,飞机处在正常下降着陆位置,并且已取得要求的目视参考,则可以继续下降至DA/H或MDA/H以下。否则,不论天气报告如何,如果不能取得外界目视参考,或者根据可用的目视参考,飞机相对于着陆航径的位置不能保证成功着陆,则必须开始实施复飞。
13.7 只有报告的VIS不小于规定的目视盘旋最低能见度,并已取得和保持对跑道或跑道环境的目视参考,使之能确定飞机相对于跑道的位置,保持在规定的目视盘旋区内,机组才能执行目视盘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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