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2 14: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D类:261-306千米/小时(141-165海里/小时); E类:307-390千米/小时(166-210海里/小时)。 5.2 类别的改变 飞机类别一旦确定,不因日常运行条件的变化而改变。经局方批准,运营人可以规定一个永久性的着陆重量限制(小于最大审定着陆重量),并用该重量计算Vat以确定飞机类别。 5.3 飞机类别与机场飞行区指标代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时应包含该机场可能运行的所有飞机类别。 6.目视运行 在机场执行目视起飞和进近着陆时,运营人应确保飞机在云外飞行,并保持对地面目视参考的持续可见。一般情况下,要求机场云底高不小于300米;飞行高度等于或高于平均海平面之上3000米(10000英尺),VIS不小于8000米,低于平均海平面之上3000米(10000英尺),VIS不小于5000米。经局方特殊批准,可使用云底高不小于100米、VIS不低于1600米的标准。 7.起飞最低标准 7.1 起飞最低标准通常只用能见度(VIS)表示。基本起飞最低标准: (1)一、二发飞机,VIS为1600米(其中一发飞机的云底高不低于100米); (2)三、四发飞机,VIS为800米。 7.2 如果在仪表离场程序中规定一个安全飞越障碍物所要求的最小爬升梯度(或使用缺省值3.3%),并且飞机能满足规定的上升梯度时,起飞最低标准才可以只用VIS表示。但在起飞离场过程中必须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时,起飞最低标准应当包括VIS和云底高,并在公布的离场程序图中标出该障碍物的确切位置。要求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所需要的能见度,按起飞跑道的离地端(DER)至障碍物的最短距离加500米,或5000米(对于机场标高超过3000米的机场,为8000米),两者取较小数值。但是A、B类飞机最小能见度不得小于1600米,C、D类飞机不得小于2000米。起飞最低标准中的云底高至少应当高出控制障碍物60米。云底高数值按10米向上取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