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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获得外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指南

时间:2014-11-22 11:24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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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人负责办理信息和数据出口所需的国家批准。
2.9接受或认可 进口国 CAA通常采取颁发“型号接受证”或“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的方式接受或认可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设计批准。当采取颁发“型号接受证”方式时,进口国 CAA通常对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设计批准予以完全承认和接受。当采取颁发“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方式时,进口国 CAA在承认并接受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设计批准的同时,通常会对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提出需要符合的附加技术条件,并最大程度委托、承认和接受民航局对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符合这些附加技术条件做出的结论。此时,应进口国 CAA要求,可能需要申请人按 2.8段要求向进口国 CAA提交以下信息或数据:
(1)用于支持进口国 CAA做出符合性结论所需的试验计划和报告;
(2)用于支持进口国 CAA做出符合性结论所需的计算及分析;
(3)上述两项相应的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设计数据。
注:进口国 CAA做出接受或认可结论时,通常需要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已取得民航局的设计批准。
3.附则
本咨询通告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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