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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获得外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指南

时间:2014-11-22 11:24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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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服务信息和持续适航文件。
c)螺旋桨:
i)一般布局图和型号描述;
ii)主图纸目录或型号设计定义文件或等效文件;
iii)操作手册;
iv)安装手册;
v)审定符合性文件清单(如符合性检查单); vi)强制适航信息(适航指令); vii)服务信息和持续适航文件。
d)更改的航空产品或PMA零部件:
i)设计更改说明;
ii)主图纸目录或型号设计定义文件或等效文件;
iii)安装说明;
iv)飞行手册补充文件;
v)维修手册补充文件;
vi)重量和平衡文件;
vii)审定符合性文件清单(如符合性检查单);
viii)强制适航信息(适航指令);
ix)服务信息和持续适航文件。
e) CTSOA设备:
i)对进口国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符合性声明;
ii)操作手册;
iii)安装手册;
iv)强制适航信息(适航指令);
v)服务信息和持续适航文件。
2.5申请人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5.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
2.5.2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和确认申请材料中有关适航审定的信息和数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认为符合民航局与进口国 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要求后,将申请材料转交民航局适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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