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2 11:24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3)希望取得进口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时间以及包括交付计划在内的进口国特定客户的相关信息。 (4)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和环保要求、专用条件、豁免和等效安全结论等)或设计规范(最低性能)要求的情况,通常应提供相应的民航局设计批准证书及其数据单(如有)信息。 (5)如果适用,提供与进口国 CAA适航标准、环保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差异及相应符合性情况。 (6)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相关信息,根据适用性,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a)航空器: i)三视图(外部构型); ii)一般内部布局构型图; iii)主图纸目录或型号设计定义文件或等效文件; iv)主最低设备清单; v)飞行手册(包括构型偏离清单,如适用); vi)审定符合性文件清单(如符合性检查单); vii)强制适航信息(适航指令); viii)服务信息和持续适航文件。 b)发动机: i)关联部分布局图; ii)主图纸目录或型号设计定义文件或等效文件; iii)操作手册; iv)安装手册; v)审定符合性文件清单(如符合性检查单); vi)强制适航信息(适航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