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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获得外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指南

时间:2014-11-22 11:24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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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为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申请进口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申请人应当是民航局 TC、TDA、STC、MDA、CTSOA或PMA等的申请人或持有人。
2.2申请人需要了解和熟悉民航局与进口国 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要求。民航局与进口国 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列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公开规定”“双边协定”“适航协定”栏目内。
2.3申请人需要通过民航局与进口国 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了解或向民航局适航司咨询进口国 CAA的有关适航标准、环保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以确定与民航局适航标准、环保要求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差异,进而明确有关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需要满足的附加适航标准、环保要求或其他技术要求。
2.4申请人需要按照进口国 CAA的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申请材料内容需要按照民航局与进口国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要求确定,根据适用性,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要求民航局为有关航空产品或零部件取得特定进口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进行服务的函件(含有关责任人和联系人信息)。
(2)申请人致进口国 CAA关于有关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申请该进口国设计批准接受或认可的函件以及出口国CAA要求提交的申请表格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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