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6 09:4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a)对新型别或者新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即使试飞数据没有获得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最终批准,只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提出申请并能够提供下列信息,经民航局认可后,民航局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 (1)航空器制造厂家的预测数据,该数据已被一组有限的试飞数据验证; (2)对航空器制造厂家生成预测数据所采用方法的描述; (3)鉴定测试指南的测试结果。 (b)按照本条(a)款的规定颁发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处于过渡期中,应当在合格证上予以标注。 (c)除非民航局另有规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在航空器制造厂家发布最终试飞数据包后12个月内,但不能迟于颁发合格证后24个月,应当以航空器制造厂家批准的最终试飞数据包或者型号合格证(TC)试飞数据包为基础,按本规则第60.13条的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初始或者升级鉴定,以获取不带有过渡期标注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 D章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行要求 第60.35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使用 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用于满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的飞行机组成员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要求时,该设备应当满足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a)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应当具有唯一的运营人。运营人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人员负责文件准备以及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但是,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有责任确保完成这些工作所采取的方法以及达到的效果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b)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应当与民航局颁发的合格证所描述的内容一致。 (c)通过检查、定期鉴定和相应的维护,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的要求,持续保持鉴定等级。 (d)用于满足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要求过程中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应用软件和程序的功能应当与民航局鉴定时所使用的应用软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第60.37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检查和维护要求 (a)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使用或者提供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每12个日历月内完成所有鉴定性能标准中的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为完成这项工作,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每12个日历月内至少平均分四次完成上述工作,测试结果需经民航局检查。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的顺序和内容由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制订并符合民航局要求。对于互换构型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这项工作可以在经民航局认可的前提下与各个构型的实际使用安排结合进行。在确定是否认可每次检查的测试顺序和内容时,民航局需考虑下列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项目之间的平衡和比例关系: (i)性能; (ii)操纵品质; (iii)运动系统(如适用); (iv)视景系统(如适用); (v)声音系统(如适用); (vi)其他系统。 (2)在每个飞行日历日开始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之前,都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飞行前功能检查; (3)在每7个连续日历日内,都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至少一次飞行前功能检查; (4)建立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确保在发现故障时,下列要求能够得到满足: (i)将每个故障记录在故障记录本中或者故障记录系统中,并按照本规则第60.43条(b)款的要求更正以后,将故障记录继续保留至少30日; (ii)对每个故障采取的更正措施和实施日期应当填入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更正措施记录应当保留至少30日; (iii)故障记录本应当以符合民航局要求的方式和形式保存,并且应当放置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或者其邻近的地方。故障记录系统保存信息的方式和形式应当符合民航局要求,其终端应当放置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或者其邻近的地方。 (5)每6个日历月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紧急逃生设备和路线进行检查。 (b)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负责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维护,确保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持续保持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的等级和性能。 (c)本条(a)款(2)项和(3)项要求的飞行前功能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外部有关液压、气源和电器连接的检查; (2)检查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周围整个运动系统行程范围内没有潜在的障碍物; (3)检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故障记录; (4)通过完成下列工作,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主要系统和所模拟的驾驶舱仪表、操纵载荷等航空器系统进行功能性检查: (i)接通主电源,包括运动系统,并使其达到稳定状态; (ii)接通航空器电源,可以通过“快速起动”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或者地面电源进行连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