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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 CCAR-60-R1

时间:2020-03-26 09:4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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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初始条件;
  (4)人工测试程序;
  (5)自动测试程序(若适用);
  (6)比较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和客观数据的方法;
  (7)执行自动测试的完整而准确的说明,自动测试过程被驱动或者受限制的全部参数列表;
  (8)执行人工测试的完整而准确的说明,人工测试过程被驱动或者受限制的全部参数列表;
  (9)相关参数、容差和飞行条件;
  (10)航空器验证数据来源,即指明文件名称和页码;
  (11)航空器验证数据复制件,如果复制件被放在单独的文件夹中,则应当提供一个指明有关数据位置的标识和页码对照表;
  (12)运营人获得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客观测试结果。每个测试结果都应当注明完成日期,并且清晰地标明为所测设备的结果;
  (13)完成特定测试或者满足特定要求的声明,参见鉴定性能标准中一般要求的附加说明和客观测试要求的测试信息;
  (14)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的其他信息。
  (c)鉴定测试指南客观测试结果的表示形式和方式:
  (1)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应当以符合民航局要求的方式记录,并且可以容易地比较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测试结果和航空器数据,例如使用多通道记录仪、行式打印机、交叉绘制、透明覆盖图和透明胶片等;
  (2)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应当使用常用的航空器参数术语进行标注,而不是使用计算机软件中的标识;
  (3)鉴定测试指南中包含的航空器数据文件可以以照相的方式缩小,但是这样做不应改变图形的刻度划分,或者导致刻度判读困难,或者使分辨率太低以至于难以辨析;
  (4)图形上的刻度划分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分辨率以便对鉴定性能标准中客观测试标准的诸参数进行评估;
  (5)对于涉及时间历程的测试,应当在试飞数据表单或者其透明胶片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上清楚地标出合适的参考点,以确保以时间为参照基准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和航空器做出精确对比。在航空器数据上进行交叉绘图时,使用打印机记录的时间历程应当清晰。覆盖绘图不应该使基准数据变模糊。
  (d)鉴定测试指南中客观测试结果使用的编号系统,应当尽量按照鉴定性能标准中客观测试标准的编号系统制定。
  (e)在民航局完成初始或者升级鉴定以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用此次鉴定时所测试和演示的结果更新鉴定测试指南。更新后的鉴定测试指南将成为主鉴定测试指南。主鉴定测试指南将作为后续鉴定的依据,在民航局要求使用时应当予以提供。
  (f)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在妥善的地方保存主鉴定测试指南。
  (g)主鉴定测试指南应当采用符合民航局要求的电子格式。电子格式的主鉴定测试指南应当包括从航空器试飞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获得的全部客观数据(经重新格式化或者数字化)、鉴定性能标准规定的相关客观测试结果和演示结果(经重新格式化或者数字化),以及对鉴定所需设备的描述。用于确认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和操纵品质的航空器原始试飞数据,其格式可以是数据供应商的原始数字化格式或者原始试飞时间历程图形的电子扫描格式。
  第60.27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初始或者升级鉴定
  (a)按本规则第60.21条的规定由民航局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初始或者升级鉴定以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等级。对每台需要进行初始或者升级鉴定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除按照本规则第60.13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外,还应当在计划鉴定日期之前向民航局提交鉴定测试指南。
  (b)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初始或者升级鉴定应当采用现行有效的鉴定性能标准,但是第60.47条(b)款规定的情况和下列情况除外:
  (1)民航局更新了现有鉴定性能标准或者颁布了新的鉴定性能标准,对下列情况,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可以请求按订购合同签署时使用的鉴定性能标准进行初始或者升级鉴定:
  (i)在更新了现有鉴定性能标准或者颁布了新的鉴定性能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局已订购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ii)请求按订购合同签署时使用的鉴定性能标准进行初始或者升级鉴定;
  (iii)在更新了现有鉴定性能标准或者颁布了新的鉴定性能标准后24个日历月内进行鉴定,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2)请求应当包括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描述,申请的鉴定等级,所模拟航空器的型号、序列号和其他有关的信息。
  (3)如果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提供了可接受的更新了的鉴定测试指南,经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请求,在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鉴定性能标准中的测试、容差或者其他要求。
  (4)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使用的鉴定性能标准适用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定期鉴定。
  (c)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提交的鉴定测试指南应当满足本规则第60.25条(a)款、(b)款、(c)款和(d)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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