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6 09:4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d)质量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见附录B及民航局相关规定。 E章 监督检查 第60.57条禁止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做出或者诱使他人做出下列行为: (a)在鉴定申请、本规则要求的任何报告、测试结果和其他附件中有欺骗或者故意提交虚假声明的行为。 (b)在用于表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何记录或者报告中有欺骗、故意提交虚假声明或者明显遗漏的行为。 (c)伪造或者非法更改本规则要求的任何报告、记录或者测试结果。 第60.59条接受检查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民航局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所有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有关的记录和文件。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运营人应当及时改正。 第60.61条撤销许可 (a)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因不满足本规则鉴定或者运行要求的某一部分或者全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依法撤销许可。 (b)对于本条(a)款所述情形,民航局将撤销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并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60.63条信用管理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a)运营人违反本规则第60.11条(a)款的要求,提供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鉴定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或者合格证已失效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用于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的训练、检查、考试和获取飞行经历的; (b)运营人违反本规则第60.57条的要求,在合格证申请、本规则要求的任何记录、报告、测试结果或者其他附件中有欺骗、伪造、非法更改或者故意提交虚假声明等行为的。 F章 法律责任 第60.65条法律责任之一 (a)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民航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b)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民航局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60.67条法律责任之二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违反第60.11条(b)款的要求,不具备足够的人员、设备、资料和符合运行与安全要求的设施,以保证其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能够持续满足相应鉴定等级的。 (b)违反第60.11条(e)款(1)项的要求,未针对每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建立一种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的。 (c)违反第60.11条(e)款(2)项的要求,对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所收集的每条合理意见未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的。 (d)违反第60.11条(e)款(4)项的要求,未在靠近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地方展示民航局颁发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 (e)违反第60.37条(a)款(4)项的要求,未建立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的。 (f)违反第60.37条(a)款(5)项的要求,每6个日历月未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紧急逃生设备和路线进行检查的。 (g)违反第60.41条(a)款的要求,未按要求保存每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记录的。 (h)违反第60.43条(b)款的要求,未对每个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在30日内进行修复或者更换的。 (i)违反第60.43条(c)款的要求,对于每个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未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相应部件上、临近的地方或者相应部件的操纵装置上挂牌的;当前的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清单未存放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内或者临近地方以便于设备使用者查看的。 (j)违反第60.55条的要求,在2021年10月1日以后,没有建立质量管理系统或者不能保障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按本规则要求正常运行的。 第60.69条法律责任之三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违反第60.37条(a)款(1)项的要求,每12个日历月内未完成所有鉴定性能标准中的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的。 (b)违反第60.37条(a)款(2)项的要求,在每个飞行日历日开始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之前,未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飞行前功能检查的。 (c)违反第60.37条(a)款(3)项的要求,在每7个连续日历日内,未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至少一次飞行前功能检查的。 (d)违反第60.41条(b)款的要求,自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颁发之日起,每12个日历月未向民航局提交一份完整的设备运行报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