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28 10:5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整理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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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50 A 50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2001—2015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Civil aircraft incident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MH/T 2001—201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本标准生效之日废止MH/T 2001—201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与MH/T 2001—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第2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非法飞行”的定义,修改了“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航空器受损”、“人员轻伤”、“跑道侵入”的定义; ——在第3章按照附件13第十版第14次修订重新排序并修改部分条款; ——在第5章通用航空事故征候中对个别条款稍作改动; ——在第6章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中增加“人员轻伤”的情况; ——在附录B改为国际民航组织DOC9870操作手册(略)。 ——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的示例,采用咨询通告方式发布。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T 2001—2004、MH/T 2001—2008、MH/T 2001—2011、MH/T 2001—2013。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的确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执行国家抢险、救灾、体育运动、娱乐飞行等特定事由的航空器的事故征候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器非法飞行或蓄意破坏等情况。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非法飞行illegal(unlawful) flight 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a、航空器未进行国籍登记或未取得适航批准的; b、飞行人员未取得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c、航空器运营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运行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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