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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 Ground equipment of general aviation aerodrome

时间:2014-12-25 10:19来源:CAAC 作者:通用航空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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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9.100
V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836-1999
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
Ground equipment of general aviation aerodrome
1999-09-01发布2000-05-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GB/T 17836-1999
目次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3定义

4通用航空机场的分类

5飞行区主要技术指标

6目视助航设施

7消防设备

8通信导航设备

9气象观测设备

10辅助设备

前言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是对通用航空机场从事正常运行所需设备设施的最低要求。目的在于加强对通用航空机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提高作业的质量和效率。
本标准所涉及的各类通用航空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均采用目视飞行管制。
在编写本标准过程中,引用和参照了国内外有关通用航空机场方面的各种技术文献,尽量采用国外先进技术,使本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力求使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总局第二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简捷、孟平、王勇、朱传银、周维新、赖小明、王金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 s/T 17836-1999
Ground equipment of general aviation aerodrome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活动的机场,在运行中应具备的最低设备设施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机场。
本标准不适用于滑翔机、热气球、飞艇和航模活动飞行的起降场地。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H 70 02-1994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
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侧、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3.2 通用航空机场general aviation aerodrome
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而使用的机场。包括可供飞机和直升机起飞、降落、滑行、停放的场地和有关的地面保障设施。
3.3 飞行区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飞机和直升机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是机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有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和各种保障飞行的设施。
3.4跑道端安全区runway end safety area
一个对称于跑道中线延长线,与升降带相接的地区。
3.5 升降带runway strip
一块划定的包括跑道和停止道的场地。
3.6 道肩shoulder
紧靠跑道道面经过整备作为道面和邻接地面之间过渡用的地区。
3.7机场道面荷载runway surface load
机场道面单位面积所能承受的荷载。
3.8 表面直升机场surface level heliport
位于地面上或水面上的直升机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9-01批准2000-05-01实施
3.9 高架直升机场elevated heliport
位于陆地上高耸建筑物上的直升机场。
3.10 直升机甲板helideck
位于漂浮或固定的近海建筑物上的直升机场。
3.11 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final approach and take off area
完成进近飞行最后阶段到悬浮或着陆和开始起飞飞行的一个指定地区,并在供1类性能直升机使用的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还包括可用中断起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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