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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AC-67-FS-2018-002R1

时间:2020-04-10 20: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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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通告
 编    号:AC-67-FS-2018-002R1
下发日期:2018 年 9 月 4 日
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体检鉴定工作,根据《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 CCAR - 67FS) , 制定本咨询通告。
1.2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 Ⅱ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工作。
2 一般条件
2.1 显著的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2.2 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2.3 严重的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2.4 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应鉴定为不合格。
2.5 肿瘤的鉴定
2.5.1 恶性肿瘤临床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显症状、无转移、 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2.5.2 无明显症状的良性占位性病变可鉴定为合格。
2.6 心脏、肝脏或肾脏等器官移植应鉴定为不合格。
3 精神疾病的鉴定
3.1 有下列精神障碍的病史或临床诊断应鉴定为不合格:
A) 器质性( 包括症状性) 精神障碍;
B) 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冰毒) 、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C) 酒精滥用或依赖;
d)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e) 心境( 情感性) 障碍;
F) 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 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 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i) 精神发育迟缓;
j) 心理发育障碍;
k)    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l) 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3.2 急性感染或中毒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 如原发病已治愈、精神障碍症状消失、无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3.3 神经衰弱或焦虑症治疗后, 症状消失、 体质良好, 可鉴定为合格。
4  神经系统疾病的鉴定
4.1 痫样发作、癫痫或有癫痫病史应鉴定为不合格。
4.2 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识障碍应鉴定为不合格; 原因明确且可预防的晕厥可鉴定为合格。
4.3 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症状缓解、观察至少 6
个月、无复发,可鉴定为合格。
4.4 脱髓鞘性疾病或神经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治愈后,病情稳定、 观察至少 12 个月、 无并发症及后遗症, 可鉴定为合格。
4.5 脑梗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脑出血, 临床治愈后、 观察至少 12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6  腔隙性脑梗塞或脑动脉硬化, 无症状、 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4.7  帕金森病, 无需药物控制、 肢体功能和心理认知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8 颅脑损伤的鉴定
4.8.1 重度颅脑损伤应鉴定为不合格。
4.8.2 中度颅脑损伤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 6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8.3 轻度颅脑损伤临床治愈后,无并发症及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9 颅脑手术后,观察至少 6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10 脊髓良性肿瘤临床治愈后,观察至少 1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神经系统检查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4.11 颅内动脉瘤,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鉴定为不合格:
A) 既往有蛛网膜下腔出血史;
B) 伴有神经系统症状;
C)  多发、形态不规则或有子囊;
d) 瘤体进行性增大或形态改变;
e)   大小或位置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
4.12 颅内动-静脉畸形或海绵状血管瘤应鉴定为不合格。
5  循环系统疾病的鉴定
5.1 高血压病,收缩压( SBP) 持续> 160 mmHg 或舒张压( DBP) 持续> 95 mmHg,应鉴定为不合格。  如使用药物控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 所使用的抗高血压药物应为噻嗪类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 钙通道阻滞剂或 β 受体阻滞剂;
B) 首次或更换使用( 含调整剂量) 上述抗高血压药物,观察至少 2 周、SBP 持续控制在≤160mmHg、DBP 持续控制在≤95mmHg、 无症状、无所服药物的不良反应;
C) 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心、 脑或肾等重要器官并发症。
 5.2 SBP< 90mmHg 或( 和) DBP < 60mmHg,无自觉症状,可鉴定为合格。
5.3 冠心病治疗后,无症状、观察至少 3 个月、超声心动图和核素心肌显像( 或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 检查无心肌缺血客观证据、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4 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术或心脏除颤器植入术后应鉴定为不合格。
5.5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 6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5.6 先天性心脏病矫正术后,病情稳定、观察至少 6 个月、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心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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