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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AC-67-FS-2018-002R1

时间:2020-04-10 20: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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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传染病的鉴定
11.1 病毒性肝炎的鉴定
11.1.1 急性病毒性肝炎临床治愈后,肝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11.1.2 慢性病毒性肝炎治疗后,无症状、无并发症、肝功能无明显异常、肝炎病毒 RNA 或 DNA 定量低于参考值下限,可鉴定为合格。
11.2 梅毒应鉴定为不合格。
11.3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血清学检查结果为阳性应鉴定为不合格。
11.4 结核病的鉴定
11.4.1 活动性结核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1.4. 2  肺结核临床治愈后, 无并发症、 肺功能正常或轻度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11.4.3 淋巴系统结核临床治愈后,无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12 运动系统疾病的鉴定
12.1 颈椎病或腰椎间盘突出症,病情稳定、无明显症状、运动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12.2 早期强直性脊柱炎,病情稳定、无明显症状、运动功能无明显异常、不伴有关节外病变,可鉴定为合格。
12.3 单纯性骨折临床愈合后,观察至少 1 个月、无明显症状、 运动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12.4 进行性肌萎缩或肌力异常应鉴定为不合格。
12.5 习惯性关节脱位应鉴定为不合格。
13 妊娠
妊娠 13 周至 26 周,持续的产科检查评价为低风险且无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14 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的鉴定无明显症状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可鉴定为合格。   15  耳鼻咽喉、口腔疾病的鉴定
15.1 耳部疾病的鉴定
15.1.1 无明显症状或体征的耳前瘘管、外耳道炎、外耳道真菌感染等外耳疾病,可鉴定为合格。
15.1.2 分泌性中耳炎、航空性中耳炎、急性化脓性中耳炎等中耳疾病临床治愈后,可鉴定为合格。 慢性化脓性中耳炎临床治愈后,病情稳定、无眩晕及耳鸣等症
状、耳气压和前庭功能正常、听力符合标准,可鉴定为合格。 鼓膜干性穿孔可鉴定为合格。
15.2 鼻部疾病的鉴定
15.2.1 无明显症状的鼻骨骨折等外鼻疾病可鉴定为合格。
15.2.2 无明显影响呼吸、鼻窦窦口通气引流、咽鼓管功能或伴全身症状的鼻腔鼻窦疾病,可鉴定为合格。
鼻腔鼻窦疾病经功能性鼻内镜手术临床治愈后,病情稳定,鼻腔鼻窦通气良好、术腔粘膜上皮化良好、无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15.3 无明显影响呼吸、吞咽、发声或伴明显全身症状的咽喉部疾病,可鉴定为合格。
15.4 无明显症状或构音障碍的口腔疾病,可鉴定为合格。
15.5 听觉功能的鉴定
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 2 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或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 或模拟条件下) 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可鉴定为合格。
15.6 前庭功能的鉴定
15.6.1 旋转双重试验Ⅱ度及以上或出现延迟反应,应鉴定为不合格。
15.6.2 梅尼埃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15.6.3 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或前庭神经炎临床治愈后,病情稳定、前庭功能正常,可鉴定为合格。
15.6.4 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晕动病,可鉴定为合格。
15.7 耳气压功能障碍临床治愈后, 病情稳定、 咽鼓管功能正常、听力符合标准,可鉴定为合格。
15.8 嗅觉丧失应鉴定为不合格。
16 眼及附属器疾病的鉴定
16.1 上睑下垂、 眼眶炎症或外伤等眼附属器疾病, 无明显症状、视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16.2 影响视功能的显斜视或眼球运动障碍等眼外肌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 1 个月或经双眼视觉训练,恢复良好、双眼视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16.3 角巩膜疾病的鉴定
16.3.1 圆锥角膜应鉴定为不合格。
16.3.2 角巩膜炎症或溃疡临床治愈后、角膜营养不良、角膜混浊或瘢痕,视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16.4 葡萄膜炎缓解期,无影响视功能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可鉴定合格。
16.5 白内障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 1 个月、无并发症、视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16.6 影响视功能的玻璃体或眼底疾病应鉴定为不合格。 玻璃体或眼底疾病手术治疗后,观察至少 3 个月、无并发症、视功能无明显异常,可鉴定为合格。
16.7 青光眼手术治疗或局部药物治疗( 缩瞳剂除外) 后,观察至少 1 个月、眼压控制良好、无明显症状、视野符合标准,可鉴定为合格。
高眼压症、可疑青光眼或青睫综合征,无明显症状、视野符合标准,可鉴定为合格。
16.8 周边视野在鼻下象限任一径线缩小不超过 15 度或在其他象限任一径线缩小不超过 25 度,中心视野无明显的生理盲点扩大、无非生理性暗点或缺损;或能迅速识别驾驶舱内外信号、目标或障碍物等,视野缺损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可鉴定为合格。
16.9 色觉异常,但能够迅速识别飞行环境中各种颜色的仪表、 灯光信号、 有色地标或障碍物等, 实际能力测试正常, 可鉴定为合格。
16.10 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光觉功能障碍可鉴定为合格。
16.11 视力的鉴定
16.11.1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不低于 0. 5、双眼远视力不低于 0.7,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近视力不低于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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