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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 Ground equipment of general aviation aerodrome

时间:2014-12-25 10:19来源:CAAC 作者:通用航空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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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风向标应挂在停机坪对面,距跑道侧边100m 处,杆高5~7m ;
c) 临时性直升机场的起降场地为草地和土面时,应在场地的中心位置划定一块30m*30m的方块,四角插上小红旗作标示,旗杆高度要求为50c
6.3 灯光
为执行夜航飞行任务服务或昼间常有低能见度天气出现的通用航空机场应建立助航灯光设施。
6.3.1 机场灯标
6.3.1.1 准备夜间使用的机场应设置机场灯标。机场灯标应设在机场内或机场邻近周围背景照明光度低的地方,使其在各重要方向上不被物体遮蔽;直升机场灯标应设在高架上。机场灯标对进近着陆中的驾驶员不应产生眩光。
6.3.1.2 机场灯标应显示绿色与白色交替的闪光或仅显示白色的闪光,闪光频率应为每分钟20~30次,闪光的有效强度不应小于2 000 cd,
6.3.2 进近灯光系统
6.3.2.1 准备供夜间使用的基准代码为3或4的非仪表跑道和直升机场应设置进近灯光系统。
6.3.2.2 进近灯光系统应由一行位于跑道中线延长线上的灯具和一组横排灯组成。
6.3.2.3 固定翼飞机机场进近灯光系统的中线灯线的长度应从跑道端向外延伸不少于300 m,中线灯的间距应为60 m;横排灯线应设在距跑道端300 m处垂直于中线灯线并被其平分,长度应为18~30 m,横排灯的间距应为1-4 m。
6.3.2.4 直升机场进近灯光系统的中线灯线的长度应从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端向外延伸不少于90 m,中线灯的间距应为30 m;横排灯线应设在距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端90 m处垂直于中线灯线并被其平分,长度应为18 m,横排灯的间距应为4.5 m e
6.3.2.5 进近灯光系统应使用恒定发光灯,灯光颜色应易于与其他航空地面灯以及可能存在的外界灯光区别开来。
6.3.3 跑道边灯
6.3.3.1 准备供夜间使用或在日间视程低于800 m的最低运行标准起飞的固定翼飞机跑道,应设置跑道边灯。
6.3.3.2 跑道边灯应沿着跑道两侧的边缘或边缘以外距离不大于3 m处、与跑道中线等距的两条平行线上设置。
6.3.3.3 跑道边灯应间隔均匀,间距不应大于100 m.
6.3.3.4 跑道边灯应是光强可变的白光恒定发光灯,在一般情况下,光强应大于50 cd,但在周围没有灯光的机场,光强可降低到25 cd。
6.3.4 跑道人口灯
6.3.4.1 设置跑道边线灯的跑道应设置跑道人口灯。
6.3.4.2 跑道人口灯应设在一条垂直于跑道中线的直线上,当跑道位于跑道端时,跑道人口灯应尽可能靠近跑道端,但不应设置在跑道端3m 以外的位置。
6.3.4.3 跑道人口灯至少应有6个灯,在两行跑道边灯线之间等距布置。
6.3.4.4 跑道人口灯应为发绿色光的单向恒定发光灯,光束应对着跑道进近方向。其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应能满足跑道使用时的能见度和周围灯光条件的需要。
6.3.5 跑道末端灯
6.3.5.1 设置跑道边线的跑道应设置跑道末端灯。
6.3. 5.2 跑道末端灯应设在一条垂直于跑道中线的直线上,并尽可能靠近跑道端,但不得设置在跑道端3m以外的位置。
6.3.5.3 跑道末端灯至少应有6个灯,在两行跑道边灯线之间等距布置
6. 3.5.4 跑道末端灯应为发绿色光的单向恒定发光灯,光束应对着跑道进近方向。其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应能满足跑道使用时的能见度和周围灯光条件的需要。
6.3.6 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灯
6.3.6.1 在准备供夜间使用的直升机场的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应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灯,当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与接地和离地地区基本重合时,可以不设。
6.3.6.2 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灯应设在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的边缘。灯具应以均匀的间隔排列。对于正方形和长方形的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每边最少需要设置4个灯,灯的间隔距离不应大于50 m;对于圆形和其他任何形状的最终进近和起飞地区,周边最少需要设置10个灯,灯的间隔距离不应大于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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