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27 11: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虽未修改,如营运人由于改装了航空器的状态构型,或需要调整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程序等,这种对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修改,也必须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并报民航局备案。 7.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执行 7.1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及需要完成操作和维修程序的技术手册必须使飞行和维护人员及有关的管理部门能够迅速得到。 7.2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仅适用于航空器带有不工作的系统或设备的放行。当设备在飞行中失效,飞行组必须按飞行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在安全着陆后,在航空器的飞行记录本上填写有关不工作设备的记录。这一故障项目可以按最低设备清单做出保留处理后,才能再次飞行。 7.3 培训: 7.3.1 营运人应负责训练所有使用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人员,包括故障的记录和排除以及A、B、C、D编号的使用。 7.3.2 营运人应保持一份完整的所有现行受过培训并授权使用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维修放行人员名单,并报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和适航部门备案。 8. 附则 8.1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以前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同之处均以此为准。 8.2 本规定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和适航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