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27 11: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不是航空器型号审查、适航指令、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设计大改的规定或民航局有关营运规定所要求新安装的设备。如:防撞系统、额外的导航设备、风切变探测装置及旅客服务设备等。 2.3 航空器运行时,对失效设备的限制条件: 2.3.1 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和经批准或认可的最低设备放行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并按上述清单要求制定操作和维修程序。 2.3.2 航空器所在机场在短时间内不具备相应的修理和更换能力。 2.3.3 确认失效的系统、设备之间不会产生相互作用而降低飞行品质或加重机组操纵负担。 2.3.4 按照航空器适航审定和适航指令的要求,不允许失效的系统和设备必须能够正常工作。 2.4 必须保持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现行有效性: 各型航空器上及营运有关的部门、航站等必须备有最低设备清单(如需要,还应有外文版本),并根据航空器制造部门提供的更改资料,航空器营运人应及时按规定做相应的修改(包括涉及飞行手册有关部分)。 2.5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适用范围: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上除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对于航空器始发站和经停站不区别对待。然而最重要的是航空器营运人在决定放行时必须考虑到某些项目应尽力在具有维修能力的机场予以修复,避免在相互关联的项目出现故障时,造成在无修理能力的经停站停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