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27 11: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4.2.3 营运人必须使用航空运输协会(ATA-100)编号系统。 4.2.4 程序文件在挂牌、维修程序、飞行操作程序和其它有关条件等方面规定适当的限制,当不正常工作项目造成其它项目或系统的继发性失效时,能保证航空器、机组或乘客不会出现不安全状态和不降低紧急程序的要求,以确保一个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4.2.5 程序文件必须规定允许不工作项目的状态,也必须在需要维修或操作的任务单上加注适当的符号,如操作(О),维修(М)等,并明确其实施措施。 4.2.6 如果操作和维修程序已列在航空器飞行手册、维修手册或其它批准文件,在最低设备放行清单中最好引用全文,如仅列出参考文件(手册)的章节时,这些参考资料必须和最低设备放行清单一并发至有关部门,以便使飞行组和地面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能迅速得到。 4.2.7 营运人在完善程序文件之前,可以开始营运,若营运人尚未对一个项目制定一个程序,那么该项目必须能够正常工作。 5.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