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27 11: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4.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4.1 基本内容: 民航局颁发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之后,营运人负责制定最低设备放行清单,其本内容应包括:要求的维修程序、飞行操作程序,以及其它必须的限制条件等文件;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连同其实施程序文件、序言及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批准文件一起,构成营运人完整的最低设备放行清单。 4.2 要求: 4.2.1 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表示可变安装数量的设备,在最低设备放行清单中必须为实际安装数量,如机队中确有安装数量不同时应具体注明。最低设备放行清单中所列各种设备项目数量的放行限制不得低于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 4.2.2 营运人应按照经批准的飞行手册和/或维护手册、工程规范等制定操作和维修程序。其限制可以比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多,但不允许低于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限制;不允许与飞行手册各类限制规定的应急程序、适航指令或维护手册等相矛盾。 若操作和维修程序未列入航空器飞行手册、维修手册或民航局批准的其它文件,而营运人希望使用不同的程序,诸如制造厂提供的最低设备放行程序手册、放行偏离指南等,制定程序文件时,必须做出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及有关飞行操作规则符合性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