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27 11: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5.1.1 与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符合性; 5.1.2 程序文件的编制情况; 5.1.3 人员培训情况或培训计划。 5.2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批准: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查批准。营运人必须在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后,方可执行,并报民航局备案。如该型航空器是跨地区管理局飞行还应送有关地区管理局。 6.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修改 当航空器进行技术修改并安装了新设备(改装的设备不允许是适航审查时有关适航规章、适航指令和有关营运规定要求必须工作的项目),制造厂或营运人必须提交修改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建议书和说明资料: A. 提交一份补充型号合格证或大修、大改符合性说明的副本; B. 一份系统说明,详细充分地说明设备对飞行的影响,即位置、操纵、工作、如何使用等; C. 一份阐述当设备不工作时其功能的转移;即:因有替代系统,若按飞行操作程序在飞行时可以不需要。 航空器飞行评审委员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查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修改建议书并草拟新的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或对现有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进行修改,经民航局制定后,由制造厂向营运人提供其副本,营运人在收到更改通知起30天之内,应按最新修改版对现有最低设备放行清单进行修改,要相应增加或减少程序文件中的程序,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报民航局备案,修改后应及时发送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