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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航空器的运行评审要求 AC-91-13

时间:2020-04-03 08:5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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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咨询通告
编    号:AC-91-13
颁发日期:2009 年 6 月 26 日
进口航空器的运行评审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91-13
颁发日期:2009 年 6 月 26 日 批 准 人:
口航空器的运行评审要求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21、23、25、27、29 部关于持续适航文 件要求和 CCAR-91、135、121 部对航空运营人不同运行要求制定, 目的是保障中国航空器运营人首次进口新型号航空器的运行符合 性。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 CCAR-21 部申请型号认可证的进口航空 器。
3. 撤销:
(备用) 4.说明:
对于进口航空器,即使该航空器已经满足了制造国民航当局的 规章要求并获得相应批准,但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及国 际民航公约相关附件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仍需符合中国适用的民用 航空规章要求,并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应批准。对此,中国民 用航空局一般都采取与制造国民航当局签署双边协议的方式来解决 双重符合性问题。此方式以促进航空安全的共同目标为基础,能有 效地减少由于重复的技术检查、评审和测试给航空企业带来的负担。 这类双边协议通常包括在双边航空安全协定(BASA)或者双边适航
协议(BAA)之下的具体执行程序(IP)中。在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 下,则可由航空器制造厂家直接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请,由中 国民用航空局单独进行技术检查、评审和测试,以履行中国民用航 空规章规定的政府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审组(AEG)的主要工作是评审航空器 用于某种运行时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符合性,其评审报告或结论 是决定该航空器能否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运行的必要前提。
5.进口航空器的运行评审要求
5.1 首次引进的新型号进口航空器,在其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运行评 审,并获得下述适用项目的评审报告或结论:
(1)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运行规章运行的符合性;
(2)航空器驾驶员的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
(3)在设备故障或者功能失效的情况下的放行要求(即主最低 设备清单);
(4)航空器维修要求;
(5)持续适航文件;
(6)局方认为其他必要的评审。
5.2 运行评审(也称为 AEG 评审)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型号 认可审定的一部分,应当由型号认可审定项目启动,具体的评审由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审部门负责,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处 地址:中国北京东四西大街 155 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402/2402/1452    传真:010-64092452
电子邮件:aeg@caac.gov.cn
6.进口航空器 AEG 评审的方式
6.1 对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与航空器制造国民航当局已经签署 AEG 有 关的双边协议的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审部门对进口航空 器的 AEG 评审将根据双边协议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1)对于制造国民航当局已经完成 AEG 评审的进口航空器,由 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审部门提供制造国民 航当局的 AEG 评审报告、结论及联系方式。
(2)对于制造国民航当局未完成 AEG 评审的进口航空器,由型 号认可证申请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审部门提供制造国民航 当局的 AEG 评审计划和联系方式。
(3)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审部门在收到型号认可证申请人 提交的制造国民航当局的上述 AEG 评审报告、结论或评审计划后, 将与制造国民航当局按照双边协议确定中国民用航空局 AEG 评审的 计划和安排,并通知型号认可证申请人。
(4)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审部门按照确定的 AEG 评审的计 划和安排组织 AEG 评审,并完成评审报告或结论。
注:对于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制造国民航局 AEG 评审结论的项 目,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审部门将基于制造国民航局的 AEG 评 审结论或报告颁发认可文件;其他项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 审部门单独颁发评审报告或结论。
6.2 对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与制造国民航当局没有签署 AEG 有关的双 边协议的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审部门对进口航空器的 AEG 评审将按如下具体方式进行,:
(1)首先由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在与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审 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明确 AEG 评审的具体项目,完成并提交本文件附
件的“航空器评审(AEG)项目确认单”。
(2)对于确定的 AEG 评审项目,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向中国民用 航空局航空器评审部门提供制造国民航当局 AEG 评审所使用的公布 标准和程序。
(3)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审部门将与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共 同进行中国民用航空局与其制造国民航当局 AEG 评审标准和程序的 对比。
(4)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审部门与型号认可证申请人讨论 确定 AEG 评审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如下评审:
a. 对于标准和程序等同的项目,由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向航空器 评审部门提供制造国民航当局的评审记录、评审报告或结论,中国 民用航空局航空器评审部门确认评审记录与评审报告或结论的一致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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