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1 13:40来源:中国民航网 作者:中国航空
第二十五条 当民航局收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事故或者严重征候信息后,应当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提供如下信息: (一)尽快将所掌握的有关事故或者严重征候所涉及航空器和机组的资料提供给出事所在国; (二)通知出事所在国我国是否将任命授权代表,如任命,提供该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详细的联系方式;如授权代表前往出事所在国,提供其预计到达日期; (三)如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应当尽快向出事所在国或者航空器登记国提供航空器上危险品载运的详细情况。 第五章 事件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事发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事件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飞行日志、飞行计划、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空中交通服务、雷达等有关资料; (二)飞行人员的技术、训练、检查记录,飞行经历时间; (三)航空卫生工作记录,飞行人员体检记录和登记表、门诊记录、飞行前体检记录和出勤健康证明书; (四)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适航证书、无线电台执照、履历、有关维护工具和维护记录; (五)为航空器加注各种油料、气体等的车辆、设备以及有关化验记录和样品; (六)航空器使用的地面电源和气源设备; (七)为航空器除、防冰的设备以及除冰液化验的记录和样品; (八)旅客货物舱单、载重平衡表、货物监装记录、货物收运存放记录、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旅客名单和舱位图; (九)旅客、行李安全检查记录,货物邮件安全检查记录,监控记录,航空器监护和交接记录; (十)有关影像资料; (十一)其他需要封存的文件、工具和设备。 应当封存但不能停用的工具和设备,应当通过拍照、记录等方法详细记录其工作状态。 封存资料的单位应当指定封存负责人,封存负责人应当记录封存时间并签名。 所有封存的文件、样品、工具、设备、影像和技术资料等未经调查组批准,不得启封。 第二十七条 事发现场的保护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事件,现场保护工作按照《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执行;其他区域发生的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二)参与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事发现场,维护秩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哄抢、盗窃和破坏。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再进入现场,防止事发现场被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