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1 13:40来源:中国民航网 作者:中国航空
第六章 调查报告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二)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三)结论; (四)安全建议; (五)必要的附件; (六)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专业小组应当向调查组组长提交专业小组调查报告,调查组组长应当组织审议专业小组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编写调查报告草案。草案完成后,由调查组组长提交给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可以就调查报告草案向下列有关单位征询意见: (一)参加调查的有关单位; (二)事发相关单位; (三)其他必要的单位。 被征询意见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在收到征询意见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对调查报告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观点,并提供相应证据。 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将征询的意见交给调查组研究,调查组组长决定是否对调查报告草案进行修改。调查报告草案修正案及征询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一并提交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对于涉外的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民航局应当就调查报告草案向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参与调查的国家征询意见。 第四十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安全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审议调查报告草案。 第四十一条 在调查的任何阶段,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当按权限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航空安全的建议。 收到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提出安全建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接到安全建议30日内,书面回复安全建议的接受情况。 收到国(境)外调查机构发来安全建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接到安全建议90日内,书面回复安全建议的接受情况。 第四十二条 接受安全建议后,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建议制定相应措施。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跟踪安全建议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 第四十三条 调查报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完成。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调查报告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在期限到达日之前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调查进展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