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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规定今起实施 全行业要做好哪些?

时间:2020-04-01 13:40来源:中国民航网 作者:中国航空


(六)运行控制;

(七)天气;

(八)飞行记录器;

(九)航空器维修记录;

(十)航空器载重情况及装载物;

(十一)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气象、油料、场道、机场灯光等保障情况;

(十二)事发当事人、见证人、目击者和其他人员的陈述;

(十三)爆炸物破坏和非法干扰行为;

(十四)人员伤亡原因;

(十五)应急救援情况。

    第三十条 对事件调查中需要试验、验证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满足调查组提出的试验、验证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二)由调查组组长指派调查组成员参加试验、验证工作;

(三)采用摄像、拍照、笔录等方法记录试验部件的启封和试验、验证过程中的重要、关键阶段;

(四)试验、验证结束后,试验、验证的部门应当提供试验、验证报告。报告应当由操作人、负责人和调查组成员签署。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如实向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报告直接经济损失。决定修复航空器的,应当开列详细的修复费用清单,列明各单项费用和总费用。

    航空器修复费用及相关经济损失的核定,应当遵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调查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调查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需要司法鉴定的,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相关鉴定意见。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下列信息:

(一)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人员的所有陈述记录;

(二)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所有通信记录;

(三)相关人员的医疗或者私人资料;

(四)驾驶舱语音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五)驾驶舱影像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六)与空中交通服务有关的所有记录;

(七)原因分析资料,包括飞行记录器分析资料和技术会议记录。

    前款规定的信息仅在与调查事件分析和结论有关时才可纳入调查报告或者其附录中,与分析和结论无关的部分不得公布。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应当根据其他组织事件调查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提供所掌握的与调查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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