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1 13:40来源:中国民航网 作者:中国航空
(二)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小组,分别负责飞行运行、航空器适航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航空气象、航空安保、机场保障、飞行记录器分析、失效分析、航空器配载、航空医学、生存因素、人为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指定专业小组组长,负责管理本小组的调查工作。 (三)调查组由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参加调查的人员在调查工作期间应当服从调查组组长的管理,其调查工作只对调查组组长负责。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期间,应当脱离其日常工作,将全部精力投入调查工作,并不得带有本部门利益。 (四)与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实情况; (二)分析事件原因; (三)作出事件结论; (四)提出安全建议; (五)完成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件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文件、资料、记录、物品、设备和设施; (二)要求发生事件的航空器运行、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 (三)决定实施和解除事发现场的保护措施; (四)决定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发生事件的航空器及其残骸; (五)对事件有关单位和人员、目击者和其他知情者进行询问并录音或者录像,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六)提出开展尸检、病理及毒理检验等工作要求; (七)确定可公开的信息及资料; (八)调查组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他行动。 第十七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授权代表及其顾问、专家应当在调查组组长的管理下进行调查工作,并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的授权代表及其顾问有权参加所有的调查工作,包括: 1.查看事发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