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1 13:40来源:中国民航网 作者:中国航空
(四)我国为运营人所在国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且航空器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五)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组织的事故、严重征候调查,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调查。 (六)根据我国要求,除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外,为调查提供资料、设备或者专家的其他国家,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 第十二条 对于由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件,调查范围如下: (一)民航局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运输航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4.民航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其他事件。 (二)地区管理局组织本辖区内发生的事件调查,包括: 1.运输航空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征候和一般事件; 4.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严重征候; 5.民航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6.地区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其他事件。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征候,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件原则上地区管理局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调查,地区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由民航局组织的调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和事发相关单位所属地地区管理局应当参与。由事发地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调查,事发相关单位所属地地区管理局应当给予协助,民航局可以根据需要指派调查员或者技术专家给予协助。 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其他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和事发相关单位所属地地区管理局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四条 调查组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任命一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长负责管理调查工作,并有权对调查组组成和调查工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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