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1 13:40来源:中国民航网 作者:中国航空
2.检查残骸; 3.获取目击信息和建议询问范围; 4.尽快完全掌握全部有关证据; 5.接收一切有关文件的副本; 6.参加记录介质的判读; 7.参加现场外调查活动以及专项实验验证; 8.参加调查技术分析会,包括分析报告、调查结果、原因和安全建议的审议; 9.对调查的各方面内容提出意见。 (二)除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以外国家的授权代表及其顾问,有权参加与该国提供的资料、设备或者专家有关的调查工作。 (三)授权代表及其顾问的义务: 1.应当向调查组提供其掌握的所有相关资料; 2.未经调查组同意,不得泄露有关调查进展和结果的信息。 (四)蒙受公民死亡或者重伤的国家指派参加调查的专家有权: 1.查看事发现场; 2.掌握已对外公布的有关事实情况,以及关于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 3.协助辨认遇难者; 4.协助与本国幸存旅客见面; 5.接收最终调查报告的副本。 第三章 调查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接受委托开展事件调查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调查员负责事件调查工作: (一)在航空安全管理、飞行运行、适航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机场管理、航空医学或者飞行记录器译码等专业领域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备较高专业素质; (二)按照民航局调查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参加初始培训和复训;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四)身体和心理条件能够适应调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