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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规定今起实施 全行业要做好哪些?

时间:2020-04-01 13:40来源:中国民航网 作者:中国航空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对地区管理局提交的最终调查报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审议发现问题的,民航局可以要求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也可以组织重新调查。民航局未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地区管理局提交的最终调查报告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调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事件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或者民航局批准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十六条 对于事故,民航局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国际民航组织送交初步调查报告。对于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结束后,民航局应当向国际民航组织和有关国家送交调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可能推翻原结论或者需要对原结论进行重大修改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调查。

    第四十八条 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调查的文件、资料、证据等清理归档,档案保存时限按照民航局档案保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时限书面回复安全建议的接受情况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个人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件调查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事件调查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经营人、飞行训练单位、维修单位、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务保障等单位。

    (二)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是指因事件导致在下列情形中发生的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但是由于自然原因、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害,以及藏匿于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的偷乘航空器者所受的人员伤害      等情况除外:

1.在航空器内;

2.与航空器的任何部分包括已脱离航空器的部分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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