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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CCAR-395-R2

时间:2020-03-07 09:4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航空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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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航空器严重损坏,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者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者更换有关部件。
  (四)授权代表,是指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由一国指派代表该国参加由另一国组织的调查的人员。授权代表通常来自指派国的事故调查部门。
  (五)顾问,是指协助授权代表开展调查工作的人员。
  (六)事发相关单位,是指与所发生事件有关的、能提供事件直接信息的航空器运营人(含分、子公司)和航空运行服务保障单位。
  (七)航空器运行阶段,是指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至飞行结束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过程。
  第五十五条民用航空器在交付前的科研、生产试飞期间发生的事件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国家航空器发生与民用航空器相关的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其中民用部分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查。
  第五十七条调查中涉及司法调查时,民航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与司法部门进行协调。
  第五十八条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因非法干扰造成的事件的,民航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第五十九条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与由国务院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开展技术调查工作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我国参与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工作时,按照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7年3月15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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