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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7TR-R3

时间:2020-03-22 18: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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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6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0月2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6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2017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称国际航班)。

  第三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申请增加了国际航班经营范围;

  (二)具备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和保险;

  (三)航班计划和航权使用率符合规定;

  (四)近两年公司责任原因运输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连续超过同期行业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六)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空运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最近一年内的航空运输业务经营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与经营该国际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

  (四)投保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和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证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经营该国际航线的航班计划、拟飞行航路、班期、运力安排,以及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国际机场和备降国际机场的资料;

  (七)申请人所使用的国际机场具备其通航所用机型相适应的条件和具备国际标准的安保措施等证明材料;

  (八)确保航权能够有效执行的说明及近两年航权使用率情况;

  (九)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的代码共享航班计划的说明;

  (十)其他必要的资料。

  初次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还应当提供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有关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民航局对申请人的申请,除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审核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

  (二)符合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航线总体规划。

  (三)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者航线,民航局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对于其他航线,应当符合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45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七条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民航局应当公开国际航线航权分配原则,并公示申请人申请开通国际航线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日。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由民航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民航局作出的准予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空运企业需要调整或补充航班计划的,按照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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