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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CCAR-395-R2

时间:2020-03-07 09:4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航空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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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先期到达现场的调查先遣人员对现场各种易失证据,包括物体、液体、冰、资料、痕迹等,及时拍照、采样、收集,并做书面记录;
  (五)幸存的机组人员应当保持驾驶舱操纵手柄、电门、仪表等设备处于原始状态,并在救援人员到达之前尽其可能保护事发现场;
  (六)救援人员到达后,由现场的组织单位负责保护现场和驾驶舱的原始状态。除因抢救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驾驶舱,严禁扳动操纵手柄、电门、改变仪表读数和无线电频率等破坏驾驶舱原始状态的行为。在现场保护工作中,现场组织负责人应当派专人监护驾驶舱,直至向调查组移交;
  (七)现场救援负责人怀疑现场有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有害气体、有害生物制品、有毒物质等危险品或者接到有关怀疑情况报告的,应当设置专门警戒,注意安全防护,并及时安排专业人员给予确认和处理;
  (八)参与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避免对事发现场周边环境造成损害。
  第二十八条调查组到达事发现场后,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事发现场:
  (一)接管现场并听取负责现场保护和救援工作的单位的详细汇报;
  (二)负责现场和事发航空器或者残骸的监管工作。未经调查组同意,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解除对现场和事发航空器的监管;
  (三)进入事发现场工作的人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的管理,不得随意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改变航空器、残骸、散落物品的位置及原始状态。拆卸、分解航空器部件、液体取样等工作应当事先拍照或者记录其原始状态并在调查组成员的监督下进行;
  (四)调查组组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事发现场的有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及传染病源等危险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对现场人员和周围居民造成危害;
  2.采取相应的防溢和防火措施,防止现场可燃液体溢出或者失火;
  3.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航空器残骸颗粒、粉尘或者烟雾对现场人员造成危害;
  4.组织专业人员将现场的高压容器、电瓶等移至安全地带进行处理。处理前应当测量和记录有关数据,并记录其散落位置和状态等情况;
  5.及时加固或者清理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残骸及其他物体,防止倒塌造成伤害或者破坏;
  6.采取设立警戒线等安全防护措施,隔离事发现场的危险地带;
  7.在事发现场配备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材。
  第二十九条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并查明下列有关情况:
  (一)事发现场勘查;
  (二)航空器或者残骸;
  (三)飞行过程;
  (四)机组和其他机上人员;
  (五)空中交通服务;
  (六)运行控制;
  (七)天气;
  (八)飞行记录器;
  (九)航空器维修记录;
  (十)航空器载重情况及装载物;
  (十一)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气象、油料、场道、机场灯光等保障情况;
  (十二)事发当事人、见证人、目击者和其他人员的陈述;
  (十三)爆炸物破坏和非法干扰行为;
  (十四)人员伤亡原因;
  (十五)应急救援情况。
  第三十条对事件调查中需要试验、验证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满足调查组提出的试验、验证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二)由调查组组长指派调查组成员参加试验、验证工作;
  (三)采用摄像、拍照、笔录等方法记录试验部件的启封和试验、验证过程中的重要、关键阶段;
  (四)试验、验证结束后,试验、验证的部门应当提供试验、验证报告。报告应当由操作人、负责人和调查组成员签署。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如实向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报告直接经济损失。决定修复航空器的,应当开列详细的修复费用清单,列明各单项费用和总费用。
  航空器修复费用及相关经济损失的核定,应当遵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调查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调查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需要司法鉴定的,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相关鉴定意见。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成员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下列信息:
  (一)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人员的所有陈述记录;
  (二)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所有通信记录;
  (三)相关人员的医疗或者私人资料;
   (四)驾驶舱语音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五)驾驶舱影像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六)与空中交通服务有关的所有记录;
  (七)原因分析资料,包括飞行记录器分析资料和技术会议记录。
  前款规定的信息仅在与调查事件分析和结论有关时才可纳入调查报告或者其附录中,与分析和结论无关的部分不得公布。
  第三十四条民航局应当根据其他组织事件调查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提供所掌握的与调查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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