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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与中国民航适航规章的关联

时间:2019-04-02 23:01来源:科技导报 作者:中国航空

 

在航空器跨境转移活动中,面对各国民航当局不同的适航法规体系和参差不齐的监管水平时,国际民航组织现行适航标准可作为国家间相互承认、平等对话的平台。因此,准确理解并合理应用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将更好地寻求和维护中国民航的权益。

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与中国民航适航规章的关联

“民机发展、适航先行。”适航是民用航空器安全性能的保证,是航空器走向国内外航空市场的前提。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制定国际适航标准和指导文件的权威机构,这些标准提出了完整的国际通行适航最低标准,可为各缔约国通过其国内的航空法规所承认并予以实施。中国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这些标准在纳入中国民航适航规章的同时,也成为民机走向国际市场必须迈过的“门槛”。

 

近年来,随着国际航空活动的不断深入开展,国际间航空器跨境转移活动也随之有所增加。然而,由于业界对国际民航组织现行标准的理解层次不同,且不同国家间的航空器适航法规、要求和做法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航空参与方工作的重复和低效,并成为了制约国际间航空器跨境转移活动发展的瓶颈。

 

为在国际民航组织及国家现行法规框架内更好地协调和便利航空器跨境转移活动,国际民航组织意识到统一各国对国际适航标准认识的重要性。因此,本研究根据在国际民航组织的实际工作经验,解读国际民航组织现行适航文件体系和标准,力求使中国适航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国际通行适航标准的基准和裕度;同时阐明即将适用的《公约》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第12版)的主要修订趋势及内容。

1、国际民航组织适航相关文件

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文件体系有着明确的位阶关系,该组织依据《公约》的根本原则,自上而下的制定和维护《公约》的 19个附件及近千份指导材料(如:技术手册(Doc)、通告(Cir))。依据文件的位阶关系,以下对国际民航组织适航相关的文件进行逐级解读。

 

《公约》中适航相关规定

 

《公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八十三分条均与适航(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部件符合其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的状况)相关,如图 1所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携带登记证和适航证。适航证由登记国颁发或核准,其条件是须等于或高于根据公约制定的最低标准。缔约国应承认由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适航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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