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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与中国民航适航规章的关联

时间:2019-04-02 23:01来源:科技导报 作者:中国航空

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与中国民航适航规章的关联

图 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与适航性相关的条款

这里聚焦于“适航证”和“登记证”是因为适航证体现了完整的最低国际适航标准,保证航空器进入或飞越一国领土,同时达到保护其他航空器、人员和财产的目的。适航证按照登记国(航空器在其登记簿上作了登记的国家)的法律更新或保持有效,并由登记国确保该航空器的持续适航(使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部件符合适用的适航要求并且在其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的一套过程);登记证则载明登记国信息。因此,航空器登记是规范国际间航空器运行的基础,而航空器适航是航空器国际间安全运行的保障。行业内也普遍认为“适航证”和“登记证”是飞机上最重要的两个证件。

 

适航相关的附件

 

由于《公约》规范的是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顶层要求,其第五十四条允许国际民航组织颁发标准(标准是指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时,按照公约第三十八条,必须通知理事会)和建议措施(建议措施是指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并作为公约的附件。附件规定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概述性技术标准,并随着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而不断修订,各缔约国通过遵守这些标准来履行其义务。

 

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与航空器适航性直接相关附件有: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和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与航空器适航性间接相关的附件是: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 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 16《环保要求》和附件19《安全管理》。这些附件相互关联,如图2所示。

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与中国民航适航规章的关联

图 2 国际民航组织适航相关附件及其内容的关联示意

其中,附件 8作为航空器适航标准的核心附件,其他附件中涉及的适航要求与附件 8中的规定互为参照或补充。

 

1)附件 8和附件 6中均有持续适航责任的相关规定,但附件 8阐明的是设计国(对负责型号设计的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国家)、制造国(对负责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最后组装的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国家)、登记国和所有缔约国的持续适航责任,而附件 6阐明的是航空运营人的持续适航责任。附件 6中航空器持续适航的规定,还包括航空运营人的维修责任、维修管理手册,维修大纲要求、维修记录的保持、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等。为进一步将附件 6中有关缔约国持续适航责任的规定向附件 8转移,附件 8第 12版将附件 6第 I部分第 8.7节“批准的维修机构”移至附件 8第 II部分“合格审定程序和持续适航”,并新增第 6 章“维修机构的审批”。此外,附件 6第 I部分第 5章“飞机性能使用限制”与附件 8第 IIIA 部分、第 IIIB 部分所适用的大型飞机的适航标准互为补充。如:航空器应满足附件 8的适航性要求,但如果不满足附件 6的附加要求,也可能不能用于特定运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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