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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与中国民航适航规章的关联

时间:2019-04-02 23:01来源:科技导报 作者:中国航空

附件8(第12版)主要修订

因附件8 即将整体换版,于2018 年11 月8 日起适用。本研究对换版后的附件 8第 II部分“合格审定程序和持续适航”各分章涉及的主要修订进行梳理,从而了解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的修订方向。

 

针对第 1章“型号合格审定”,新增第 1.5节“型号合格证的暂停”、第 1.6节“型号合格证的吊销”和第 1.7节“型号合格证的转让”。修订澄清了在原始型号合格证被设计国暂停或吊销的情况下,设计国在持续适航方面对登记国和制造国的责任;明确了设计国在转让型号合格证给同一国家内的新持有人或在另一个缔约国管辖之下的新持有人时,有通知各缔约国的责任。

 

针对第 2章“制造”,修订了制造国在设计国暂停或吊销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时所应采取的行动。如:当制造国非设计国,在设计国吊销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时将终止制造批准。

 

针对第 3章“适航证”,新增了被遗弃航空器和其他未符合相关要求的航空器没有资格获得(标准)适航证。

 

针对第 4章“持续适航”,修订澄清了适航指令系统仅用于传送与航空器安全运行相关的强制纠正行动信息(不传送敏感的航空安保信息)。

 

针对第 5章“安全管理”,将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的安全管理要求从附件6移至附件8。

 

新增第 6章“维修机构的审批”,将关于批准的维修机构的审批要求从附件 6第 I部分(第 8.7章)移到附件8第 II部分(新增第 6章),明确登记国是负责审批维修机构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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