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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与中国民航适航规章的关联

时间:2019-04-02 23:01来源:科技导报 作者:中国航空

 

2)附件 8 支持负责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号设计和/或制造机构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将规定纳入附件19。

 

3)噪声合格审定和适航审定都关系到航空器的符合性,噪声合格审定的贯彻可通过与航空器适航审定活动相结合而更加高效地完成。故附件 8编入对附件16 第 I 部分第 6.13 节、第 II 部分第 2.4.9 节、第 III 部分第4.6节和附件6 第I卷中的噪声审定标准的参照。

 

适航指导材料

 

附件中条款是概述性的技术标准,这就限定了在附件层面叙述的是目标而不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法。因此,在附件 8的框架下,这些概述性标准有时还需要由去除了强制性含义和义务的指导材料补充,从而帮助各缔约国采用附件中标准以统一的方式制定其各自完整而详细的国家规范或选择另一缔约国制定的国家规范。

 

为帮助各缔约国根据附件 8的相应适航要求制定适合于本国的适航规章,国际民航组织制定并颁发了适航指导材料 Doc 9760号文件《适航性手册》。同时,还涉及其他附加指导材料。其中,第 95号通告《服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为帮助各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有关当局对保持服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建立联系提供了必要的材料。Doc 9318 号文件《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修正案的议定书(第八十三条分条)》,是登记国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充分履行责任时,可将这些职责委派给运营人所在国的协议。Doc 9859 号文件《安全管理手册(SMM)》,涉及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型号设计或制造机构的安全管理规定。Doc 9683 号文件《人的因素培训手册》和 Doc 9758号文件《空中交通管理(ATM)系统人的因素指南》提供了关于大型飞机、直升机和小型飞机在飞行性能、设计构造、仪表、系统与设备方面必须考虑的人为因素的指导材料(图3)。

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与中国民航适航规章的关联

图 3 附件8及其相关指导材料的内容关联示意

2、附件8和CCAR-21-R4的对比

国际民航组织在制定国际适航标准时,其标准所适用的主体是各缔约国并且效力一致,但对其法律效力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机构、体系等)而言其效力却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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