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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与中国民航适航规章的关联

时间:2019-04-02 23:01来源:科技导报 作者:中国航空

 

现行有效的附件 8第 105次修订第 II部分给出了一般合格审定和持续适航要求,第 III-V部分给出了航空器最低适航特性,其中:第 II部分从型号合格审定、制造、适航证、持续适航和安全管理方面分别给出了概括性标准(图4)。

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与中国民航适航规章的关联

图4 附件8对各缔约国的一般合格审定和持续适航要求

由于这些标准被各缔约国所承认,但并不能代替各国的规章,因此,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些标准和中国民航《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的区别与联系,明确需要重点关注的情况,以下对图4中内容逐一展开解析。

 

型号合格审定(设计)

 

1)附件 8第 II部分“合格审定程序和持续适航”第1.4节“型号合格证”中规定,“设计国一旦收到航空器型号(或如果发动机型号或螺旋桨型号单独进行了合格审定)符合相应适航要求的满意证据,必须颁发型号合格证,以确定型号设计并表示其已获得批准”。这里明确的是设计国对型号合格审定颁发的证件的形式,但不限制设计国之外的缔约国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时的证件形式且不强制颁发证件。对此,中国民航根据CCAR-21-R4 的规定,明确对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

 

2)附件 8第 II部分第 1.3节“符合相应适航要求的证明”中“注:有些国家通过对设计机构审批简化设计的批准过程”。由于附件中的“注”是用于说明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解释或补充材料,并不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因此,这类条款没有强制性,只是说明某些国家通过对设计机构的审批简化对设计的批准,但本质上并不要求各缔约国对设计机构进行审批,也未要求建立设计保证系统作为获得设计批准的前提。而中国在2017年颁发的CCAR-21-R4中,新增第十四章“设计保证系统”,并要求将“已表明或正在表明具有设计保证系统”其作为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条件。随后,为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并创造良好通航发展环境,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印发《民航局适航司关于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民航适发[2018]2号),对有关通航领域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说明如下:“针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对所有设计批准申请人或持有人提出的设计保证系统要求,允许除 25部和 29部航空器之外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满足相关要求”。可见,中国民航对设计机构的适航管理要求一定程度上高于国际民航组织在附件8中的规定,新规定下上述申请人和持证人面临一定的挑战。

 

3)附件 8 第 II 部分第 1.3 节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改装、修理或更换部件的设计时,必须基于满意的证据”,同时,“注:有些国家通过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更改型号合格证表示批准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的改装设计”。这里表明设计更改应经过缔约国批准,而在设计更改的批准方式及证件类型上可由各缔约国自行抉择。对比 CCAR-21-R4 的规定,中国在对设计更改的规定更为全面和详尽。可根据设计更改的程度和申请人类型,采用颁发新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更改原有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等多种方式进行差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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