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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与中国民航适航规章的关联

时间:2019-04-02 23:01来源:科技导报 作者:中国航空

 

但需要注意:根据CCAR-21-R4第 21.409条“出口适航证的颁发”,中国出口适航证的颁发的条件之一是要求局方确认民用航空器符合进口国的特殊要求。然而,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适航专家组(AIRP)和航空器跨境转移工作组(XBT-TF)关于“修订出口适航批准指导文件”的提案,对即将出版的 Doc 9760《适航手册》(第4版)第6章附篇C中的出口适航证(样例)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将取消由出口国核实进口国特殊要求的提法,只要求符合出口国的适航要求,旨在减少出口国当局的重复检查工作和不必要的负担。

 

持续适航

 

附件 8 第 II 部分第 4 章“持续适航”中给出了设计国、制造国、登记国和所有缔约国所需遵守的持续适航责任。中国民航规章 CCAR-21-R4给出持续适航文件的要求,并规定可被那些被要求符合它的任何人员或者单位获得,同时在咨询通告 AC-91-11R1《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对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如何编制和管理持续适航文件提供指导。因持续适航工作与适航和运行紧密相关,且在国际间航空器跨境转移活动中越加复杂,更需要对登记国和运营人所在国的责任进行准确判定。

 

安全管理

 

附件 8 在第 101 次修订中要求负责航空器型号设计和制造机构自 2013年 11月 14日起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在其后的第 105-A次修订中支持自 2016年 11月 10日起将安全管理体系适用范围扩大到发动机和螺旋桨型号设计和制造机构。同时,附件 19第 3 章“国家的安全管理职责”中也规定,“各国必须要求在其管辖之下的附件 8 中规定的负责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和/或制造机构实施安全管理体系”。考虑到各缔约国、国际组织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实际情况,附件 19对该要求给出了 3 年过渡期,定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起适用。

 

尽管上述规定尚未纳入2017年颁发的 CCAR-21-R4中,但中国民航于2018年2月颁发《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且指出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了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近期,民航局航空器审定司将颁发咨询通告 AC-398-AA-2018-01《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可见,中国为遵守和实施相关标准,已启动对型号设计和制造机构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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