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27 10:4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各航空公司应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有效开展全员法律法规教育,持续提高空勤人员的遵章守法意识。空勤人员应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爱自律,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与考试相关的刑事处罚 国家考试 身份证明活动 伪造印章 伪造身份 证明文件 作弊 组织作弊 提供作弊 帮助 替考 部分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需要训练机构的公章以证明其圆满完成经批准的训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中国民用航空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和语言等级考试均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亦是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第61.173条/61.179条/61.197条要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执照持有人不再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商用/多人制机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 三、扣分制度执行情况 局方按照下表所列分值对飞行人员安全记录做量化管理,其中1-9项为人工录入,其余项由系统自动执行。扣分后每安全飞行一年自动加一分,直至0分。但是,两年之间连续出现扣分情况,上一年度的加分会取消。同一事件导致多项扣分条件同时存在时,仅执行扣分最多条件项。 根据不同的分值,局方将对相关人员的注册和/或运行实施限制,比如: 1、对曾经在各种考试中作弊或协助作弊的人员,运营人3年内不应安排其担任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学校不得继续其培训课程。 2、运营人不得录用5年内发生过严重事故征候或以上的责任人担任飞行机组成员。 编号条件分值说明 1 重大安全事故-12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 2 一般事故-6 一般事故责任人 3 严重事故征候-3 严重事故征候责任人 4 一般事故征候-2 一般事故征候责任人 5 申请材料造假-6 在执照或等级申请过程中 提交虚假材料 6 警告-1 受到局方警告处罚 7 罚款-1 受到局方罚款处罚 8 暂扣执照-5 受到局方暂扣执照处罚 AC-121-48 运输飞行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2014年1月) 编号条件分值说明 9 吊销执照-10 受到局方吊销/撤销执照处罚 10 停飞学生-5 整体课程中终止培训的学生 11 实践考试不合格-2 121公司执照实践考试或副驾驶资格检查不合格,不含教员评估 12 熟练检查不合格-1 121熟练检查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