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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 CCAR-243-R1

时间:2014-11-22 09:0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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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财经信息报表的编报要求。为提高财经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要求报送原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审计报告,并增加审计报告注释;财务情况说明增加了对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情况说明,同时要求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增强财经信息的及时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将年报报送时间由原来的会计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改为4月20日前,快报由原来月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改为月度结束后5日内。 三、增加财经信息编报考核内容。为鼓励先进,推动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编报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管理办法》第七条在原办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财经信息编报工作考核的内容,使评比考核工作制度化。 四、规范报表编报基础。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年报编报基础进行规范,要求在全面做好会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会计报表。第十四条按照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对民航企业财经信息报表汇总(合并)进行规范。 五、新增法律责任条款。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新增第五章“法律责任”章节。根据违规行为类型,规定对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编报和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处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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