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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 CCAR-243-R1

时间:2014-11-22 09:0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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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机场、通航企业的年报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后于4月20日前报送民航局。航空运输企业和保障企业的年报应当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民航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的机场、通航企业的财务快报报送民航局。航空运输企业和保障企业的财务快报应当于每月5日前报送民航局。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负责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的单位应当对企业报送的财经信息资料建立存储、保管和查询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做好各类财经信息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行业财经信息。 民航局在行业内部实行财经信息反馈制度,为民航企业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重组改制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民航企业在重组改制期间,应当遵守本办法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重组改制企业应当对重组改制前会计报表的期末数与重组改制后会计报表期初数进行对比,并作说明。 企业采取吸收合并改制的,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负责改制当年及以后年度本单位及其控股企业会计报表及财经信息资料编报的组织工作;采取新设合并改制的,由新设成立的企业负责。 企业分立改制的,由承担原企业主营业务的新设企业负责编制当年改制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经信息资料;主营业务分割的,由各方协商共同编制。改制后由各方自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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