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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 CCAR-243-R1

时间:2014-11-22 09:00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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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的说明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42号,以下简称《采集办法》)于2005年颁布实施,该办法对规范行业财经信息采集、报送和反馈,加强行业财经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逐渐退出。现行财经信息采集办法依据原会计制度制定,其条款规定和附表格式无法满足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核算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民航运输快速发展,民航产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机场非航空性业务发展迅猛,台湾航线运输量不断增加,通用航空在民用航空体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这些新情况、新特征在现行《采集办法》的报表体系中无法体现,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为全面反映财经信息管理工作,本次修订将原办法更名为《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新增法律责任章节。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通航企业纳入编报范围。通用航空是我国民用航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建立通航企业财经信息采集和统计制度。为全面掌握通航企业财务情况,加强通航企业管理,为政府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翔实、可靠依据,有必要将通航企业纳入财经信息采集范围。因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编报财经信息的民航企业不仅包括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和保障企业,还包括通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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