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5 17: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查期间,需要邀请专家进行干扰分析、测试验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受理设置使用地球站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申请人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确定其频率使用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审批机构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拟建地球站与已建或者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将产生有害干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并告知将受其干扰影响者的情况。 申请人可以与将受其干扰影响者直接协商,寻求解决干扰问题的可行方案;或者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和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