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5 17: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三)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 (四)各类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 设置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北京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地球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站址和电磁兼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十八条 设置国际通信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国际通信出入口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在城市市区的限制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发射地球站,其天线直径不应超过4.5米,实际发射功率不应超过20瓦。 设置地球站所使用的发射设备,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