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15 17: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次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不得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但是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单收地球站除外。 第十五条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应当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送上年度卫星通信网建设和运行的材料,包括: (一)开通业务的城市或地区、业务种类。 (二)卫星频率资源使用情况,包括空间电台的名称和轨道经度、实际使用带宽、上下行频率范围和极化。 (三)网内用户名单、双向和发射地球站数量、单收地球站数量。 (四)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地球站数量。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同时送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应当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网内地球站进行管理。 第三章 设置使用地球站 第十七条 设置使用下列地球站,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 (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 |